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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作者:   来源:   更新:2015-05-18 15:1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要求,我市进行了桂林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7个县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4‰,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7365com和桂林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037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720个,增长47.1%;产业活动单位39985个,增加12308个,增长44.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12278个,减少19378个,下降14.7%(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0373

100

企业法人

 19650

64.7

机关、事业法人

5833

19.2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4890

16.1

二、产业活动单位

39985

100

第二产业

5982

15.0

第三产业

34003

85.0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12278

100

第二产业

3549

3.2

第三产业

108729

96.8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385个,占24.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187个,占20.3%;制造业3458个,占11.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5238个,占49.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5859个,占31.9%;住宿和餐饮业7918个,占7.1%(详见表1-2)。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30373

112278

采矿业

472

74

制造业

3458

312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17

3

建筑业

704

487

批发和零售业

7385

5523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3

35859

住宿和餐饮业

711

791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1

217

金融业

72

0

房地产业

1025

7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21

76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86

33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8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65

6279

教育

1725

185

卫生和社会工作

720

149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4

21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187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86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2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9650个,比2008年末增加8199个,增长71.6%。其中,内资企业19438个,占98.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3个,占0.5%;外商投资企业109个,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47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4%;私营企业12857个,占65.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19650

内资企业

19438

  国有企业

473

  集体企业

409

  股份合作企业

137

  联营企业

28

  有限责任公司

4071

  股份有限公司

669

  私营企业

12857

  其他企业

79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3

外商投资企业

109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0577人,比2008年末增加149893人,增长24.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61944人,比2008年末增加25326人,增长0.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28816人,占30.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822人,占11.8%;建筑业70632人,占9.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9892人,占4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790人,占24.5%;住宿和餐饮业41444人,占11.5%(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760577

361944

采矿业

17759

957

制造业

228816

2397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291

32

建筑业

70632

2191

批发和零售业

65399

16989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017

88790

住宿和餐饮业

22954

4144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80

748

金融业

5374

0

房地产业

21275

25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910

249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640

135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565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634

22289

教育

65997

1359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679

444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996

165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9822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837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8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6125.3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4.3%,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5.7%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89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55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3.2%;零售业3876个,占19.7%;批发业3408个,占17.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9922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5.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422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4.9%;批发业25623人,占4.8%;零售业23882人,占4.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54.4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4.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36.34亿元,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9.39亿元,占12.3%;房地产开发经营368.31亿元,占10.8%占(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18897

299223

1854.43

工业

4552

134228

636.34

建筑业

674

23181

49.53

交通运输业

333

10100

63.45

仓储业

34

546

16.71

邮政业

22

229

0.19

信息传输业

80

530

0.6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4

2271

5.72

批发业

3408

25623

88.64

零售业

3876

23882

52.68

住宿业

366

10153

35.52

餐饮业

322

6935

6.41

房地产开发经营

391

7236

368.31

物业管理

263

7041

9.8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94

24398

419.39

其他未列明行业

2118

21399

90.49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0个,从业人员1471人,资产总计10.57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4.7%,比2008年末提高了9.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9.2%,下降了5.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6.1%,下降了4.2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9%,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1.6%,下降了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5%,下降了12.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7.9%,比2008年末下降了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1%,提高了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4.6%,比2008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5.4%,下降了0.5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3.3%,比2008年末下降了4.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6.7%,提高了4.9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7.5%,第三产业占92.5%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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