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要求,我市进行了桂林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7个县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4‰,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7365com和桂林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037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720个,增长47.1%;产业活动单位39985个,增加12308个,增长44.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12278个,减少19378个,下降14.7%(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0373
|
100
|
企业法人
|
19650
|
64.7
|
机关、事业法人
|
5833
|
19.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4890
|
16.1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39985
|
100
|
第二产业
|
5982
|
15.0
|
第三产业
|
34003
|
85.0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12278
|
100
|
第二产业
|
3549
|
3.2
|
第三产业
|
108729
|
96.8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385个,占24.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187个,占20.3%;制造业3458个,占11.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5238个,占49.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5859个,占31.9%;住宿和餐饮业7918个,占7.1%(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
合 计
|
30373
|
112278
|
采矿业
|
472
|
74
|
制造业
|
3458
|
312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817
|
3
|
建筑业
|
704
|
487
|
批发和零售业
|
7385
|
5523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33
|
35859
|
住宿和餐饮业
|
711
|
791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81
|
217
|
金融业
|
72
|
0
|
房地产业
|
1025
|
7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321
|
76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286
|
33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48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65
|
6279
|
教育
|
1725
|
185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20
|
149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94
|
215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6187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86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2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9650个,比2008年末增加8199个,增长71.6%。其中,内资企业19438个,占98.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3个,占0.5%;外商投资企业109个,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47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4%;私营企业12857个,占65.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19650
|
内资企业
|
19438
|
国有企业
|
473
|
集体企业
|
409
|
股份合作企业
|
137
|
联营企业
|
28
|
有限责任公司
|
4071
|
股份有限公司
|
669
|
私营企业
|
12857
|
其他企业
|
794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03
|
外商投资企业
|
109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0577人,比2008年末增加149893人,增长24.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61944人,比2008年末增加25326人,增长0.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28816人,占30.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822人,占11.8%;建筑业70632人,占9.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9892人,占4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790人,占24.5%;住宿和餐饮业41444人,占11.5%(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合 计
|
760577
|
361944
|
采矿业
|
17759
|
957
|
制造业
|
228816
|
23975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2291
|
32
|
建筑业
|
70632
|
2191
|
批发和零售业
|
65399
|
16989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8017
|
88790
|
住宿和餐饮业
|
22954
|
4144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980
|
748
|
金融业
|
5374
|
0
|
房地产业
|
21275
|
25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8910
|
249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640
|
135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5565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634
|
22289
|
教育
|
65997
|
135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1679
|
444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9996
|
1651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9822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837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8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6125.3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4.3%,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5.7%。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89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55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3.2%;零售业3876个,占19.7%;批发业3408个,占17.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9922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5.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422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4.9%;批发业25623人,占4.8%;零售业23882人,占4.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54.4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4.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36.34亿元,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9.39亿元,占12.3%;房地产开发经营368.31亿元,占10.8%占(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合 计
|
18897
|
299223
|
1854.43
|
工业
|
4552
|
134228
|
636.34
|
建筑业
|
674
|
23181
|
49.53
|
交通运输业
|
333
|
10100
|
63.45
|
仓储业
|
34
|
546
|
16.71
|
邮政业
|
22
|
229
|
0.19
|
信息传输业
|
80
|
530
|
0.6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44
|
2271
|
5.72
|
批发业
|
3408
|
25623
|
88.64
|
零售业
|
3876
|
23882
|
52.68
|
住宿业
|
366
|
10153
|
35.52
|
餐饮业
|
322
|
6935
|
6.41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91
|
7236
|
368.31
|
物业管理
|
263
|
7041
|
9.8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94
|
24398
|
419.39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118
|
21399
|
90.49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0个,从业人员1471人,资产总计10.57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4.7%,比2008年末提高了9.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9.2%,下降了5.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6.1%,下降了4.2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9%,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1.6%,下降了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5%,下降了12.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7.9%,比2008年末下降了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1%,提高了4.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4.6%,比2008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5.4%,下降了0.5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3.3%,比2008年末下降了4.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6.7%,提高了4.9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7.5%,第三产业占92.5%。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