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包括私营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明一定时期在岗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反映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可以揭示劳动力用工成本和国民收入分配状况,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建立赔偿制度的基础数据。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查频率为每季度调查一次,其统计范围涵盖了包括全部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在内的160万家城镇单位,涉及在岗职工1.15亿余名,对统计范围内的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在岗职工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全国和各省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采用逐级汇总的方式,即各县汇总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市根据各县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根据各市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本区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后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汇总资料计算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