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将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其中,家庭总收入是指该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员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志着居民的购买力,用以衡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二、统计和计算方法
全国和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依据各级国家调查队逐级审核上报的城镇居民数据,进行超级加权汇总而获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方法是:
一是确定记账户。国家统计局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各省(区、市)的调查市(县、区),全国共有476个调查市(县、区);以省级为总体在满足抽样调查数据质量要求下,按城镇人口比例分配调查市(县、区)的记账户数;从城镇住户大样本调查所获得的抽样框中,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选取记账户,由记账户按要求进行记账,全国共有6.5万户调查户。
二是确定调查户权数。为某一类市县中每一调查户平均所代表的住户数目,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省内所有市县进行分类,每一调查户权数为该类市县内所有市区社区(居委会)住户总数除以该类市县内所有参加汇总的调查户数。在同一类市县中,各调查户的权数相同。
三是计算每一记账户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数。由账本资料获得。
四是国家统计局计算全国和省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市县级调查队通过省级国家调查总队将所有审核无误的原始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对6.5万户调查户资料采用超级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计算生成分省数据。
三、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制定《城镇住户调查方案》,逐级对各级国家调查队进行培训,由市(县)级调查队向抽中的记账户发放日记账本,记账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每月规定的收账日,调查员收集所负责的记账户的记账本并将新的记账本发给记账户。对收回的记账本,调查员逐项进行整理、编码、初审、录入,市(县)级调查队将记账户原始数据资料报送到本省国家调查总队。各国家调查总队确认数据无误后,将本省全部记账户原始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