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的稳定和有序,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服务优”的标准,选派在编公务员中的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
第三条 进驻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业务并熟练操作管理系统。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向窗口派驻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本局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自觉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人员中确定一名窗口负责人,协助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将窗口工作人员及窗口负责人的相关情况报中心备案,如新增、更换、减少窗口工作人员或者变更窗口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中心同意。
因特殊情况需要派驻临时顶岗工作人员且时间在一周以上的,应当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中心根据日常表现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进驻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的,本局协助中心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协助中心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参与、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