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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处罚】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更新:2017-12-29 15:52:00

8、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57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57365com法规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00475

监督电话

0773-2850754

9

设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5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530日起施行 根据19971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9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11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9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

实施对象

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广西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有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由57365com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57365com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企业事业组织有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由57365com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3个月,有特殊原因可延长3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3.复核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对拒报统计资料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领导、法规科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附件: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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